我们的业务范围
企业及商务
易周律师行在商业法事务,就包括制造、外包、销售、代理、分销、特许经营、营销、物流、发牌、雇佣、合资企业及股东协议等关键领域,提供量身定制的战略咨询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有效的和可执行的商业合同是所有企业成功所必需的。其中的挑战是适当地记录与供应商、客户及其他商业对手的关系,并同时控制成本。
我们与客户于整个业务周期紧密合作,并在发展和纠纷的关键时刻提供有见地的商业建议。我们专注于以商业现实为基础的商业交易,以提供适应现实生活的敏锐意见。我们预测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与客户合作解决问题,把握机会和控制风险。
我们的商业律师团队由不同文化和语言背景的律师组成,具有协助客户处理国际业务和关系的丰富经验。我们可以协调商业交易中所牵涉的多个司法管辖区内的法律建议,向客户提供单一的联络点和综合的法律解决方案。
我们尤其擅长处理与中国有关的商业交易。对于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或计划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我们可以就重要的问题,如机密信息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技术转让、有关市场准入和门槛、注册和发牌要求、建立和经营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事宜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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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经营业务
香港是主要的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之一,在中国内地的“一国两制”中,它的独特地位使它成为寻求获益于中国增长成果的国际资本进入中国的门户,最近,其成为世界其他国家获取中国资本的门户。除了某些冷门投资领域(如广播),对于在香港的外国投资,没有特殊的监管制度规管,外国投资亦无需遵守特殊规定(如居住要求)。香港目前试图冷却房地产市场。但是非常住于香港的人士在香港购买房地产需要缴纳额外的印花税。
在香港建立业务运营
最常见的建立业务运营的方式:建立香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为离岸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及建立离岸公司香港分公司。
私人公司
在香港建立的公司通常为私人有限公司,因为其持续披露义务相对公众公司更简单。为合资格成为私人公司须:
(i) 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
(ii) 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不包括公司雇员以及在雇佣期为公司股东的前雇员);及
(iii) 公司章程须禁止邀请公众认购股份或债券
此外,私人公司不可为担保有限公司。为成立此类公司,下述成立文件连同注册费及商业登记费用需提交至公司注册处:
(a) 公司章程;
(b) 表NNC1-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及
(c) 表IRBR1-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公司注册完成后,公司注册处会签发法团注册证书,证明其注册以及有限责任状态。私人公司至少包括一名董事和一名秘书(不可与独立董事为同一人)。公司名称需要包括有限一词。注册费支付公司注册处,商业登记费支付给香港税务局。
建立分公司
凡离岸公司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即成立分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6部,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离岸公司需要注册成为“非香港公司”。注册分公司需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一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a) 非香港公司组织性文件认证副本(公司章程、法规、备忘录和章程条文,或构成公司定义的其他文书);
(b) 非香港公司成立证书认证副本(如非香港公司声称成为法团而签发法团证书的做法不符合当地法律的惯例,非香港公司可以提供其他公司注册处认为充分的成立证明文件);
(c) 表NN1(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注册申请书);
(d) 非香港公司根据注册地法律所规定的形式提交最新发布的账目认证副本,如果无此类要求,则以提交给公司成员的形式发布,如有以下情况,非香港公司无需发布账目:
(i) 公司不需要发布账目或将帐目副本送交任何分公司人士,而公众人士有权透过以下方式对帐目进行检查:
- 注册地法律;
- 任何其它司法管辖区(公司注地册)法律;或
- 任何司法管辖区的证券交易所或相似监管机构的条例
(ii) 公司在提交NN1表格前成立不满18个月,所需的公司账目尚未编制;
(e) 如果公司根据现有押记抵押香港房产或收购香港房产,提供NM1(抵押或押记信息)以及订立或证明押记文书的认证副本。(需要340港元登记费)
(f) 表IRBR2(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注册费支付给公司注册处,商业登记费支付给香港税务局。满足注册要求时,非香港公司注册证书由公司注册处发放,商业登记证书由香港税务局发放。通常在14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易周律师行在《香港公司法》各个方面皆有丰富经验。易周律师行还在中国相关商业交易上有广泛经验。